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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3-12-18 10:03:21

鄂政函[2013]2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5日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老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老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23日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老区条例》),并确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老区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促进老区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吸收了我省多年来加强老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是我省促进老区发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现就贯彻《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老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革命老区建设,促进全省革命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泛学习宣传贯彻《老区条例》,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建设“五个湖北”的客观需要,是回报老区人民、促进老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对《老区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抓好《老区条例》的专题学习。要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学习《老区条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老区建设的工作方针、范围与重点,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深刻内涵。要在学习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老区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学习贯彻《老区条例》的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快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大《老区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发布《老区条例》,开辟专题专栏,运用署名文章、评论、综述等形式,大力宣传《老区条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加强老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要采取编印宣传提纲、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广泛宣传老区的历史功绩和重大贡献,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人民艰苦创业的感人事迹,宣传老区的资源优势和投资环境,宣传社会各界支持促进老区发展的作法和经验,形成全社会支持老发展的舆论力量。

  (三)凝聚促进老区发展的强大合力。要树立老区意识,增强老区观念,确保我省老区建设思路更加明晰,措施更加有力,机制更加健全。要加强典型引导,树立典型,宣传典型,支持有识之士和社会能人带头建设老区,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老区建设,创建促进老区建设的软硬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老区、支持参与老区、促进老区建设发展的强大全力。

  二、建立健全促进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

  促进老区发展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帮扶、全社会参与”的方针,坚持“老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产业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提高人口素质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工作落实。

  (一)强化老区建设责任制。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促进老区发展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出台优惠政策,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老区建设,促进老区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老区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老区发展规划,拟订老区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老区条例》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好老区规划的实施,将促进老区发展的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做好本部门、本行业促进老区发展工作。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将促进老区发展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老区发展资金。国家和省用于交通建设、土地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资金,以及加强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重点向老区县(市)和省重点扶持的老区乡镇倾斜,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制定促进老区发展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将促进老区发展考核与党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相结合。

  (四)落实对口帮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群团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开展对口帮扶老区活动,深入老区调查研究,进村入户访贫问苦,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多方筹措老区发展资金,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对口帮扶单位要按照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措施、定领导的要求,发挥各自优势,支持老区发展。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老区挂职锻炼,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严格老区发展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老区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审核、备案工作,并报省扶贫办备查。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老区发展项目库中选择,严禁随意调整扶贫项目。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定期对促进老区发展资金项目进行检查督办。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书面反馈情况。中央下拨和省财政预算用于促进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项目实施验收情况,严格县级报账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老区发展资金,切实加强监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按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促进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整改到位;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老区发展资金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四、推进老区建设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老区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对不符合《老区条例》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废止;对尚未建立的工作制度,要依法建立并全力推进施行,促进老区建设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各级政府要根据《老区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老区建设行为,使老区建设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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