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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4-11-03 16:33:43


    鄂政扶发〔2014〕21号

  

各市、州、县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专项扶贫项目的监管工作,明确各级扶贫部门的事权责任,规范专项扶贫项目审批、备案、备查等程序,加强专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全省各级扶贫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办制定了《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和《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文件的要求,规范专项扶贫项目审批、备案、备查等程序,加强专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全省各级扶贫部门监管责任,特出台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在全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的整村推进、扶贫搬迁、雨露计划、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和老区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专项扶贫项目监管遵循依法依规监管、公开公正监管、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对专项扶贫项目审批程序的监管

  第四条专项扶贫项目除中央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一律按照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的程序实施。

  第一节  县(市)审批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专项扶贫项目审批主体。

     第六条县(市)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1、立项。根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中明确的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和减贫目标任务立项。凡要求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的,应从专项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

  2、审批。各县(市)扶贫办拟定扶贫项目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3、报备。各县(市)扶贫办按《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规定时间上报市(州)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市(州)备案

  第七条 各市(州)扶贫部门为专项扶贫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 备案审核重点:

  1、备案项目是否为项目库中项目;

  2、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向;

  3、备案项目资金投入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4、备案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履行扶贫责任;

  5、备案的到户项目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6、备案项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 备案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市(州)扶贫办收到备案申请后,20日之内,根据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二十一条下对县(市)扶贫办上报的专项扶贫项目计划逐一进行备案。通过正式文件和扶贫网下达备案意见,同时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三节 省级备查

  第十条省级扶贫部门为专项扶贫项目的备查机关。

  第十一条备查重点:

  1、市(州)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范围和投向;

  2、市(州)备案项目资金投入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3、到户项目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二条备查形式及时间要求。省扶贫办在收到各市(州)扶贫办上报的备查文本后,须在10日之内对照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进行备查。对发现违反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责令重新审批、备案。

  第三章 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对所有专项扶贫项目实施均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监管主体。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负起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扶贫项目及其资金进行监督、审计或督查;同时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各级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监管依据。主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专项扶贫规划和项目计划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形式。扶贫部门明察暗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提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提请党委、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监管时限要求。县(市)扶贫部门要对专项项目实施建立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市(州)扶贫部门要对所属县(市)专项扶贫项目实施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省级扶贫部门对全省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年度专项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

  第一节    事前监管

  第十八条事前监管内容。

  1、各县(市)是否按要求建立相关专项扶贫项目库;

  2、专项扶贫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3、审批、备案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

  第十九条事前监管形式。

  1、市(州)扶贫办对县(市)报备项目逐一审查并下达备案意见书;

  2、省扶贫办对市(州)备案情况进行备查。

  第二节 事中监管

  第二十条事中监管内容。

  1、专项扶贫项目是否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2、专项扶贫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

  3、项目实施是否按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集中采购;

  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5、调整专项扶贫项目是否按要求重新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事中监管形式。

  1、县(市)扶贫部门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2、市(州)扶贫部门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3、省扶贫办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开展年度专项抽查。

  第三节 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管内容。

  1、是否按规定进行专项扶贫项目验收;

  2、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到户项目资金是否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3、专项扶贫项目是否建立后续维护机制;

  4、专项扶贫项目档案是否齐全。

  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管形式。

  1、县(市)对专项扶贫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市(州)对所辖县(市)专项扶贫项目组织交叉验收并排出名次;

  3、省级抽查并结合市(州)验收情况汇总形成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章 对专项扶贫项目监管的问责

  第二十四条上级扶贫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监管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的;

  2、市(州)、县(市)扶贫部门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不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3、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问责形式。

  1、通报。省、市(州)、县(市)扶贫办在对专项扶贫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违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2、约谈。在专项扶贫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较为严重的违规问题,根据《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约谈暂行办法》(鄂政扶发〔2014〕16号)约谈市(州)、县(市)分管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和扶贫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3、追责。在专项扶贫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提请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问责措施。

  1、监管结果运用。专项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比对等结果以及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情况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和财政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之中;

  2、对于性质恶劣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中对该县(市)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扣减处理;

  3、对违规企业(或项目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贫资金补助;

  4、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纪律、法律提请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二十九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专项扶贫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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