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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1-03 16:34:45

 鄂政扶发〔2014〕22号

  

    

各市、州、县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省扶贫办按照“服务决策、强化管理、为人记功”职责定位要求,于2012年9月出台了《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该办法试行两年来,为规范工作流程、推行扶贫开发精细化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扶贫开发进入以“精准扶贫”为标志的新阶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扶贫开发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扶贫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2011〕4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和《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总结各地创新专项扶贫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六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修订和完善《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专项扶贫项目 “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的工作程序,充分体现了“精准扶持、权力下放、权责匹配、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基本思路,是我省广泛开展的六个方面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从上述六个方面的专项扶贫项目中自主选择确定、科学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同时,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体现贫困群体愿望、有效发挥扶贫政策资金效应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项目。各地探索实施新的专项扶贫项目,其管理办法,须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备案、省级备查后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鄂〔2012〕4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整村推进是整合扶贫资源,实现片区扶贫攻坚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我省全力打造的专项扶贫工作品牌之一。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村推进以贫困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支持下,切实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实行科学规划、资源整合、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整体推进,通过实施特色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改善、素质能力提高等扶贫开发项目,加快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第三条 整村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难后易、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统筹兼顾,政府主导、全面参与的工作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平台,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实现整村推进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相结合,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村推进贫困村的选定、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年度计划实施、协调指导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其中省和市(州)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监管,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具体负责整村推进规划编制及专项扶贫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是指纳入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并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

  第六条 整村推进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七条 实施整村推进的对象为通过建档立卡识别并报省扶贫办备查的重点贫困村。

  第八条 整村推进贫困村一经备案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个别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重点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 整村推进坚持“产业第一、能力至上、基础先行、社会进步、扶贫到户”的工作思路,突出以下项目建设重点:(1)培育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扶贫对象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3)解决贫困村上学、就医、扶贫搬迁等民生问题,实施“六到农家”工程;(4)完善金融服务机制,规范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小额贷款扶贫贴息,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5)推进贫困村综合治理、全面发展,加强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和村级班子建设。

  第十条 完善扶贫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将各类扶持项目、优惠政策制成“政策项目菜单”,在基层和帮扶干部的指导下由贫困农户自主选择扶持项目。积极拓展项目扶贫到户途径,鼓励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群众愿望、有效发挥资金扶持效益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要在2020年前实施完成整村推进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启动实施。要按照“统一识别、突出重点、先难后易”的原则,研究提出对重点贫困村的结对帮扶方案,落实结对帮扶部门和驻村工作队。

  第十二条 各县(市)要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贫困村,确保每个贫困村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通过扶贫贷款项目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村级互助资金、雨露计划、扶贫搬迁等载体实施精准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产业发展和扶贫对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整村推进各类资金整合投入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整合其他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综合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村级规划编制与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和需求,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采取参与式方式编制整村推进村级实施规划。

  第十四条 县(市)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整村推进村级规划进行审查,并根据鄂发〔2014〕12号文件有关精神,与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村级规划一同提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县(市)扶贫办负责对已审批的村级规划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分年度批次建立起本县(市)整村推进项目库。

  第十六条 各县(市)年度批次整村推进项目库建立起来后,由县(市)扶贫办从项目库中,一次性编制本批次贫困村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计划,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州)扶贫办在收到县(市)报备文件20日内,对各县(市)报备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入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向县(市)下达备案意见,同时抄送省扶贫办备查。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上报市(州)备案或省级备查,均应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在收到市(州)备查文件10日内将各市(州)上报的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备查后,统一抄送省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检查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市)扶贫办上报市(州)扶贫办重新备案,并及时上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五章 项目公示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市)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市(州)扶贫办也应将已备案的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省扶贫办要及时将各地上报备查的专项扶贫项目在湖北扶贫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或个人,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市)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执行。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审核报账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或村及承建单位向县(市)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项目,验收资料必须附有项目户主名单和户主本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建立完善资金预拨清算办法,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凡采取现金补助方式的扶贫到户项目,应采取“一折(卡)通”方式直补到户。

  第二十五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批次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市)扶贫办应对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省、市(州)扶贫办要加强督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实行批次验收制度,采取县市自查、市州复查的方式,省里不再组织统一验收。整村推进验收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档案、统计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整村推进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各县(市)要从规划编制、项目选择、备案立项,到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建设合同,以及竣工验收、请款审核、报账拨款、批次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含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年度统计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扶贫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市(州)扶贫办备案并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说明:1、神农架林区的整村推进及其他专项扶贫项目计划,实行区政府备案制度。

  2、各重点县(市)面上实施的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参照此办法一并操作实施。

  湖北省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改善搬迁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搬迁项目,是指对生存环境恶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资源严重匮乏,“一方水土难以养活一方人”,通路、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成本过大而实施搬迁,并对搬迁贫困户给予一定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专项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搬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因地制宜、择贫搬迁的原则,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模式,实行扶贫搬迁与整村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促进转移就业相结合。鼓励各地借鉴省内外经验,通过“地票交易”、“迁村腾地”等方式,集中安置扶贫搬迁户进城区、进园区,创新扶贫搬迁模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

  第四条 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范围为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插花贫困地区的重点贫困乡镇和重点老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扶贫搬迁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在按因素法分配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安排。

  第七条 扶贫搬迁实行补助标准放开,各县(市)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和必须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实行差别式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政府包干建房,特别困难户直接入住。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主确定并报市(州)扶贫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鼓励各地对搬迁贫困户实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扶持政策整合,以减少贫困户搬迁所需自筹资金。

  第九条 扶贫搬迁安置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扶贫搬迁建房需求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与扶贫搬迁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统筹规划与安排,通过整合相关部门行业扶贫资源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各地针对搬迁贫困户发展生产、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需求,要通过优先安排小额贷款贴息、生产互助金、雨露计划等扶贫到户项目给予扶持。

  第四章 项目计划、备案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根据本县(市)财力和实际需求自主确定扶贫搬迁年度计划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优先安排当年启动实施的整村推进贫困村。

  第十三条 各乡(镇)根据县(市)下达的扶贫搬迁计划指标,在各贫困村采取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审核(公示)的程序,初步确认各村扶贫搬迁对象,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报县(市)扶贫办。

  第十四条 各县(市)扶贫办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结合建档立卡情况,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搬迁对象名单进行资格核查,确定扶贫搬迁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扶贫搬迁对象名单确定以后,由县(市)扶贫办负责编制本县(市)《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拟搬迁对象花名册),报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州)扶贫办对县(市)上报的《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搬迁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并及时下达备案意见。同时,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省扶贫办备查。各地备案一律同时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备案必须以公文形式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各地上报备案、备查时间按《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和《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2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扶贫办对确定的搬迁贫困户在所属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包括搬迁户名单、身份证号、原住址、项目完成时间、补助标准等)。

  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公示后,因特殊原因中途自愿放弃或无法实施的,按原审批、备案程序办理对象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要按有关基建项目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的扶贫搬迁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技术和质量验收。对于分散安置的农户自建住房,由县(市)扶贫办组织乡(镇)相关人员入户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直补到户。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扶贫搬迁贫困户账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搬迁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加强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档案管理。台账档案内容包括:搬迁贫困户基本信息、搬迁申请审批表、搬迁住房完工验收确认材料、新旧住房对比照片、贫困户一卡(折)通直补凭证复印件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报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市)扶贫办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省、市(州)扶贫办每年要组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搬迁项目受益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

  2、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3、扶贫搬迁项目报账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套取、骗取扶贫补助资金的现象。

  4、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5、扶贫搬迁项目实名制台账资料是否规范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对各地扶贫搬迁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并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挂勾。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扶贫办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后报省扶贫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须按程序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雨露计划项目,是指纳入雨露计划扶持政策范围的职业学历教育补贴项目和转移技能短期培训补贴项目。

  第三条 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坚持“精准扶贫、瞄准对象、直补到户、应补尽补、规范管理、提高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贴政策,引导更多的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学历教育、青壮年劳动力参加转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转移就业增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第四条 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全省雨露计划的规划制定、检查督办、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市(州)扶贫办负责本地区雨露计划政策宣传、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管。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雨露计划培训计划申报、基层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补贴对象认定和直补到户等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雨露计划项目的实施范围是: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09个省定重点老区乡镇、200个省定重点贫困乡镇和其它插花贫困地区。

  第六条 凡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如有子女当年在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一、二年级),以及有青壮年劳动力当年参加转移技能短期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均有资格获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或人员,均不得纳入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范围。

  第七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资金在省下达的因素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按照“瞄准对象、应补尽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切块安排。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级扶贫办备查后实施。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职业教育培训1000元/人/学年、短期技能培训600元/人的雨露计划培训补贴标准。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与政策宣传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实行县(市、区)测算申报、市(州)审核下达的管理方式。各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本地区贫困生源状况,本着实事求是、应补尽补的原则,合理测算和拟定年度项目补贴人数规模,确定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报请市(州)扶贫办审核后下达,并于2月底前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九条 做好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各县(市、区)扶贫办要通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相关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短信、张贴公告、村务公开栏和向贫困农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积极主动彻底公开,将补贴政策、投诉电话等宣传到每个村、每个贫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切实保障每个贫困户的政策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应本着“自愿培训、自主选择”的原则,由有培训愿望的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信息,自主选择经教育或人社等部门认定资质的高、中等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主动报名参加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技能。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政策的落实实行属地管理,补贴对象按照“农户申请、乡村证明、县办审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补贴手续。

  第十二条 凡当年有子女接受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户,可向所在乡(镇)、村或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申请,真实完整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附上就读子女照片、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申请表》由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凡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贫困户劳动力,可直接向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补贴申请,并填写《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收到上报的《申请表》、《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负责对申请雨露计划补贴的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是否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2、是否在校接受全日制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

  3、是否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经考试考核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资格经审查初步确认后,其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及县(市、区)内雨露学员较集中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户主姓名、家庭住址、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学校及年级、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无疑义后,由县(市、区)扶贫办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汇总造册,形成补贴对象名单,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将学年补贴资金一次性直补到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雨露计划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州)扶贫办要重点加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雨露计划政策是否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全面公开,政策宣传是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雨露计划补贴的申请和对象认定与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纳入补贴的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3、雨露计划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教育或短期技能培训是否真实。

  4、雨露计划人员名单、报账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名单,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5、雨露计划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6、是否存在因工作不力、信息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惜补等主观因素,而导致应补尽补政策不落实。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在对各地雨露计划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十九条 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雨露计划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指标,量化评价标准,考核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驻村工作队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扶贫工作考核评价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纸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补贴对象花名册要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查。同时,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及补贴资金发放的电子台账登录贫困农户信息系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分别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州)扶贫办上报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由市(州)扶贫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扶贫办。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软件,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手机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筛选,网上审核等,提高补贴对象瞄准率和资格审核工作效率,减轻贫困农户申请和扶贫部门管理运行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市、区)    年度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

  接受中(高)等职教育补贴资金申请表(式样)

  编 号:

  学员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学员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一卡通号码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是

  

  否

  

  家庭电话

 

  学员电话

  

  就读学校

  

  所学专业

 

  学   制

  

  入学时间

  

  现就读年级

   

  村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扶贫办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

  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中“村委会意见”栏或“乡(镇)意见”栏,审核签字盖章一栏即可。

  附件2

       县(市、区)     年度雨露计划

  贫困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

  编 号:

  学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员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学员联系电话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是

  

  否

  

  户主一卡通号码

  

  所学工种(专业)

  

  培训学时

  

  培训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合格证书核发机关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核发机关

  

  学员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基地意见:

  

  该学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校参加培训,所学专业为

  获得                     证书。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扶贫办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四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公开、激励扶贫、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政策宣传、指导服务、项目审批、备案、备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市(州)、县(市)扶贫、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联合审批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有序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贴息对象、贴息规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突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适当兼顾插花贫困地区。

  第六条 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对象是服务贫困村、贫困户、履行扶贫责任和义务、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紧密相关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能人大户。各地根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资金使用规定明确具体贴息对象。

  第七条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年度贴息规模。贴息资金从分配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扶贫项目贷款实行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为3%的标准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第九条 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实行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方式,对已发生贷款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及项目进行贴息,扶贫贷款贴息起止时间由各地自主确定。对认真履行扶贫责任、扶贫效益好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及项目,各地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期限和额度实行连续贴息,连续贴息年限由各县(市)自主确定。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能人大户可否同时享受专门针对民族地区贴息政策叠加,由民族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享受政策叠加之和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市)扶贫办应对辖区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建立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企业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及效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并将项目库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选定按照“企业申请、资格审查、人民银行核实、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程序组织实施(此处所提“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下同)。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县(市)扶贫办提出扶贫贷款贴息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贷款计息传票等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2、企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1)已(拟)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等;(2)使用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进度安排、企业经济效益、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3、扶贫责任承诺书。包括企业参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村企共建扶贫工程帮扶、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带动若干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等承诺。

  4、企业信用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能人大户由贷款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核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扶贫项目贷款金额、贴息金额、利率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八条 县(市)审批。在人民银行核实的基础上,由县(市)扶贫办与拟贴息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签定《扶贫协议书》,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拟贴息方案上报县(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州)备案。县(市)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将县(市)审批的拟贴息项目联合上报市(州)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市(州)扶贫办、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备案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备查。拟贴息项目经市(州)备案后,由市(州)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查。已经备案、备查的贴息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上报备案、备查时间要求按《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和《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21号)规定执行。每年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在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底以前通过县级财政直接将贴息资金落实到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额度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县(市)扶贫办在自主确定贴息企业和项目时,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企业发生贷款及贷款额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贴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履行扶贫责任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市(州)扶贫办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建设是否及时、完整、规范;

  2、享受扶贫贴息政策的企业及项目是否属于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中的企业及项目;

  3、贴息企业是否履行扶贫责任,项目是否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增收;

  4、是否存在编造虚假申报资料和贷款资料,骗取、套取扶贫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扶贫办在对各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资料不实和贷款发生不真实的,由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贴息资金,并将其纳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地扶贫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进行专项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贴息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建立和完善企业落实扶贫责任评估体系,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扶贫办。县(市)扶贫办与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须按程序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地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四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范围为国家、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以“基地+农户”的产业扶贫形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签定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可鼓励支持。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增加收入。

  第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户5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能人大户30万元以下的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贴息规模,由各县(市)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贴息资金从分配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年贴息率按5%至银行贷款利率范围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贴息标准由各县(市)自主确定。每次贴息期限为一年,采取本年度对上年度已发生贷款的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及项目进行贴息。

  第八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贷款利率应低于经办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按照“贫困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下同)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级人民银行核实、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审定、委托经办金融机构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1、贫困户申请。由上年度已获得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向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扶贫贴息申请。

  2、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市)扶贫办向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后,汇总其贴息申请材料,经向人民银行报备、核实后,再集中向县扶贫办申报。

  3、县级人民银行核实。县级人民银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贴息金额、利率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4、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定。在人民银行核实的基础上,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的资料联合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额度,并由县扶贫办在本地相关网站公示公开。

  5、委托经办金融机构拨付到户。对审核通过的贴息对象,委托申报的金融机构,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账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贴息资金”。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建立由县(市)扶贫、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协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为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各县(市)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扶贫小额信贷担保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险金,分担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担保金、风险补偿金和保险金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县(市)应对辖区内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履行扶贫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提供各种便利。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各县(市)扶贫办要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指导。省、市(州)扶贫办每年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是否到村到户。

  2、纳入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对象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4、贴息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5、是否存在贴息资金滞留现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省里在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相应减少其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统计报表工作。各县(市)扶贫办要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花名册等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五条 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须按程序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扶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主要指省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持重点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重点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扶贫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坚持“择老、择贫、择优”的原则,选择相对发展滞后的村作为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的项目管理,参照扶贫开整村推进的做法,每年集中资金对重点村给予扶持,由县(市)确定项目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落实。各县(市)扶贫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选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项目建成后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专项安排27个革命老区中心乡镇的扶持项目、乡镇连片开发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实施范围与重点村的确定

  第六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扶贫项目实施的范围,主要限于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革命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所辖的老区村和贫困村。

  第七条 重点村的选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提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办作为扶持和实施项目的对象。重点村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须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和调整报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重点与政策支持

  第八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扶贫项目的选择与实施,以解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上的突出困难为主要内容。扶持的重点是:(1)培育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促进农民稳定增收;(2)村内的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3)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普及和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各地在安排老区建设项目时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视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九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重点村的扶贫投入,实行“地方投入为主、省级投入为辅;整合资源为主、专项投入为辅”的原则。省里下拨各县(市)的扶贫资金,应主要投向重点村。各县(市)要通过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投入项目村的建设,力争年度扶持项目村的资金总量达到100万元左右。

  第四章 村级扶贫计划编制与项目立项

  第十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列入省年度扶持的重点村,应编制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村级计划)。村级计划编制工作在充分尊重村民自主选择发展项目意愿的基础上,由县(市)扶贫办和驻村工作队指导乡(镇)政府、村班子制定完成。

  第十一条 县(市)扶贫办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村级计划进行审核,做好项目资金需求与投入来源的平衡和测算。按照省扶贫办规定的扶贫资金投入规模,编制本年度重点村扶贫项目实施计划,提请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送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州)扶贫办在收到备案申请20日内,对各县(市)上报的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计划,从资金投向、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向县(市)下达备案意见,并将备案结果报省扶贫办备查,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超过20日未下达备案意见的,视市(州)扶贫办默认同意备案。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省直管市的专项扶贫项目计划由直管市人民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三条 省扶贫办将各市(州)上报的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备案计划进行汇总,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一经备案,各县(市)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市)扶贫办上报市(州)扶贫办批准,并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省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实施、验收与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 扶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的项目在实施中,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与承建单位签订责任合同。合同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竣工时间、资金筹措、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文本须抄送县(市)扶贫办。

  第十六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市)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项目实施村实施地点公示,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承建主体、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预期效果、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县(市)扶贫办应组织验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村和贫困户受益情况、项目预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做好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建立项目建后的长效管护机制。

  第十八条 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县(市)扶贫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报账拨款。凡补助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应统一造册,以“一卡(折)通”形式直补到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扶贫办应对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监管;市(州)扶贫办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办检查;省扶贫办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

  1、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核,具体项目的备案、公示,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承建合同等。

  2、扶贫项目是否按要求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项、项目实施是否存在“缩水”或弄虚作假等现象。

  3、对重点村的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资源整合是否达到省里规定额度,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项目竣工后是否认真执行了验收程序,报账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每年检查通报各地实施项目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年度重点村扶贫开发及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扶贫办。市(州)扶贫办将各县(市)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后,向省扶贫办提交专题报告,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同时,各地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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